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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2016-10-05 15:23 城乡规划与建筑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我院所有实验室和实训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全院或全校师生开放,为教师和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保障。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并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做好实验室开放实施和管理工作,倡导学生自主实验,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不断丰富实验室开放项目和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增设综合、设计、创新型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协调,各实验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规划;各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实验室开放方案和管理制度;各实验室要改革创新,积极挖潜,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项目已纳入学校预算,对实验开放项目产生的耗材和维护等费用依据《商洛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按接收学生人数和专业核算。

第八条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是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应正确引导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尽早参加各类科技文化创新活动。

第九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的激励机制,合理调整每个实验教学人员承担的实验室开放基本工作量,将实验教学人员的实验室开放工作量纳入年终考核,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学院将建立健全开放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严格开放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教育。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有充分的考虑,在实验之前向学生警示,在实验过程中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之前应仔细阅读有关规定,在实验过程中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损坏仪器设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开放情况记录,认真做好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学生开放实验申请、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结题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丰富实验教学网络资源,实现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

第三章 开放形式与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坚持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和仪器设备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时间开放:指在正常课程教学安排时间之外,教师和学生自行提出要求安排的非正常教学时间。

1.全天候开放:实验室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2.定时开放: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向全校公布。

3.预约开放:实验室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实验用设备等统筹安排,批准学生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

4.阶段开放:实验室可根据需要在某一时间段集中开放,如周六、日及其他假期。

第十六条 内容开放:指教学大纲规定必做和选做实验(主要以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为主)的拓展和提高,以及教学大纲外的创新性实验项目。

1.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A类):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大纲内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2.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C类):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兴趣爱好等,自带实验项目和实验经费的,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开放。

4.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D类):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室里完成教师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开放。

5.毕业论文(设计)的开放(E类):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实验室从事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实验研究。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开放(F类):指为提高各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使学生充分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各类仪器的状况及其功能,掌握一定的操作技术,有关实验室可公布仪器设备开放时间和内容,学生申请进行参观演示或动手操作。

第十八条 方法手段开放(G类):指学生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行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教师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的教学方法。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开放程序:申请利用某一种设备完成实验的学生,需向设备所在实验室进行申请,待实验室审核通过后,予以使用,学生和实验室应做好实验登记和设备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实验项目开放程序:补做或加做教学大纲内实验项目的学生,自行与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联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安排,预约确定实验时间。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实验项目选修开放程序:对于竞赛类活动,学生在竞赛项目信息发布后向实验室报名,学生在每学期末从学院公布的科技创新开放实验项目库中预选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经项目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录取,学院确认后在学期结束前公布学生选修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程序:学生填写《城乡规划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学生用表)》,报开放实验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学科专家和相关实验室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评审,通过审核的学生自带实验项目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程序:教师根据科研课题研究需要,通过适当方式选择部分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开放程序:学生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需要向学院实验室申请,学院组织专家和相关实验室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通过审核的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实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规定等,切实保证开放实验的有序、安全进行。

2、具备开放的指导教师和相关条件保障,如指导教师、开放题目、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3、每个项目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不少于10人。

4、有组织地进行学生基本技能训练或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参加开放实验学生的基本条件:

1、文献查阅能力。学生能根据对实验内容的基本了解,来查阅有关书籍、文献资料,通过对该实验课题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动态的了解,收集该实验课题的实验方案相关资料。

2、实验方案设计能力。学生能根据实验课题的技术要求和实验室条件,提出实施本实验课题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的设计包括实验原理、功能、方法、手段、实验计划进度等,交指导老师审核。指导老师在尊重学生思路和实验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验方案。

3、自主实验能力。学生应能在“开放式”实验环境中,按照拟定的实验方案,自主地进行实验设备的软硬件装配、实验数据记录格式的设计、整理、分析、调试等。

4、实验报告与论文撰写能力。在题目完成后,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项目管理

1、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申报制。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需填写《城乡规划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教师用表)》,交对应实验室,项目完成后,学生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

2、建立实验室开放项目管理库,对具有一定创新性、应用性、具有推广价值和在实施过程中保质保量完成的项目准予入库,入库的项目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做。每年按照10%的更新率对开放实验项目进行更新和完善。

3、C、D、F、G类项目每学期末面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开放项目,学院安排实验室于每学期结束前4周申报下一学期各类选修开放实验项目。

4、A、B、E类项目按需要申报和立项。立项后次周开始实施。

5.实验室应及时、积极受理学生提出的各类开放实验项目的预约,并及时纳入实验室开放日程、列为任务。

第二十八条成绩和学分

1、学生完成开放实验项目(F和G类)后,指导教师对学生成绩和学分进行初步评定,经实验室审核,报学院审批备案。成绩经考核认定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并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选修18学时的开放实验且成绩合格者可计1个学分;每学期不超过2个学分,替代总学分不超过8个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

2、B、C和D类项目的成绩、成果及其奖励学分,参照《商洛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商洛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填写《商洛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学分申请表》。

3、A和E类项目不再另计算学分,可作为某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评价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工作量及经费核拨

工作量D=(1+1/2+…+1/n)×(1+1/2+…+1/m)×K

n为选修某开放实验项目的每组学生人数,m为某开放实验项目同时开出的组数,K为工作量系数(下同),0.5学分项目K=9,1学分项目K=18

上述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均包含教师指导工作量和实验人员的实验准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量,其中教师指导工作量一般不超过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具体由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自行协商分配确定。

2、因实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毕业论文(设计)需要进入开放实验室者,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组织安排,所需费用从相关经费中列支;指导教师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每项开放实验项目或成果不重复计算学分和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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