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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广大职工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商洛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是对教职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教育教学理论方法研究等方面工作的计量,是教职工评职晋级考核及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与教学工作量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教学和科研岗位聘任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学校在籍按教学和科研岗位聘任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3年,下同)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一)工作量定额标准
1.按教学岗位聘任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教师,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1。
表1 教学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
岗位等级 |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
聘期总工作量/(学时/3年) |
高 级 |
四级 |
27 |
81 |
副高级 |
五级 |
22 |
66 |
六级 |
21 |
63 |
七级 |
20 |
60 |
中 级 |
八级 |
15 |
45 |
九级 |
14 |
42 |
十级 |
13 |
39 |
初 级 |
十一级 |
8 |
24 |
十二级 |
7 |
21 |
2.按科研岗位聘任(含按科研岗位聘任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2。
表2 科研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
岗位等级 |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
聘期总工作量/(学时/3年) |
高 级 |
四级 |
108 |
324 |
副高级 |
五级 |
88 |
264 |
六级 |
84 |
252 |
七级 |
80 |
240 |
中 级 |
八级 |
60 |
180 |
九级 |
56 |
168 |
十级 |
52 |
156 |
初 级 |
十一级 |
32 |
96 |
十二级 |
28 |
84 |
3.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实验室维护与管理,且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3。
表3 科研机构从事实验室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
岗位等级 |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
聘期总工作量/(学时/3年) |
高 级 |
四级 |
22 |
66 |
副高级 |
六级 |
16 |
48 |
七级 |
15 |
45 |
中 级 |
九级 |
10 |
30 |
十级 |
9 |
27 |
4.除专职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实验室维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4。
表4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
岗位等级 |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
聘期总工作量/(学时/3年) |
高 级 |
四级 |
20 |
60 |
副高级 |
六级 |
14 |
42 |
七级 |
13 |
39 |
中 级 |
九级 |
8 |
24 |
十级 |
7 |
21 |
(二)科研工作量减免
从事体育、艺术、外语教学的教师,减免20%的科研工作量;主要从事行政工作而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人员,应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的一半。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全面反映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科研工作量由科研课题、学术论文、教材专著、专利、成果转让、成果奖、学术活动、实践性成果等方面构成,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
科研工作量={科研课题工作量}+{学术论文工作量}+{著作工作量}+{专利工作量}+{成果转让工作量}+{成果奖工作量}+{学术活动工作量}+{实践性成果工作量}
计算公式中的每项工作量均为按相应标准计算出的工作量与个人分配系数之积。
(二)个人分配系数
1.课题、专利、成果转让、成果奖等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由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登记时一次性报科研处备案;对于同一项目,参加人员分配系数之和不得超过1。
2.合作论文中,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职工,其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为1;第一作者非我校在职职工,且在核心及其以上期刊发表的,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见表5,位次在第五后面的作者的分配系数为零。通讯作者非一、二位次者,按第二位次分配,其余作者位次后移。作为指导教师与我校在校学生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非第一位次者,其分配系数为0.6。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或做访问学者的人员,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商洛学院(或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等学术机构,下同)非第一署名单位者,仍按第一作者对待。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或做访问学者的人员,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商洛学院非第一署名单位者,其分配系数为0.5。署名单位无商洛学院者,分配系数为零。
表5 合作论文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
人数 |
位次 |
分配系数 |
2 |
2 |
0.4 |
3 |
2 |
0.25 |
3 |
0.15 |
4 |
2 |
0.21 |
3 |
0.12 |
4 |
0.07 |
5 |
2 |
0.16 |
3 |
0.12 |
4 |
0.08 |
5 |
0.04 |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科研课题工作量计算标准
1.课题立项及申报工作量计算标准(表6)
表6 课题立项及申报工作量计算标准
项目类别 |
学时/项 |
国家级课题立项\申报 |
200\10 |
省(部)级课题立项\申报 |
100\5 |
市(厅)级课题立项 |
50 |
校级课题立项 |
10 |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课题申报时在科研处备案) |
100\50\30 |
注:①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863”计划项目、“975”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立项的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项目、陕西省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市(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等省委、省政府所主管厅(局)科研项目及本市科研项目。②国家级教研课题指教育部立项课题;省(部)级教研课题指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办公室和省教育厅立项课题;市(厅)级教研课题指省教育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课题。
2.课题经费工作量计算标准(表7)
表7 课题经费工作量计算标准
项目类别 |
学时/元(到账经费) |
国家级课题 |
1/500 |
省(部)级课题 |
1/800 |
市(厅)级课题 |
1/1000 |
各类协会、学会课题 |
1/2000 |
横向课题 |
1/2000 |
注:①课题经费工作量按实际到账经费(不包括学校资助部分)计算,人文社科类课题的经费学时数按相应标准的2.0倍计算。②横向课题以协议书(合同书)和到账经费为依据。
3.课题完成情况工作量计算标准(表8)
表8 课题完成情况工作量计算标准
项目类别 |
学时/项 |
国家级课题鉴定或验收 |
200 |
省(部)级课题鉴定或验收 |
100 |
市(厅)级课题鉴定或验收 |
50 |
校级课题验收 |
10 |
注: ①延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完成的课题,其课题完成情况工作量按相应标准的90%计算;延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完成的课题,其课题完成情况工作量按相应标准的60%计算;延期两年以上或无法完成的课题,其课题完成情况工作量按零学时计。②申报前未在学校科研处或教务处备案的课题,不计算科研工作量。③参与完成外单位人员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参与单位必须有商洛学院署名,以原始批文为准),并有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或专利,科研工作量按40\20学时计算。
(二)学术论文工作量计算标准(表9)
表9 学术论文工作量计算标准
论文类别 |
学时/篇 |
《自然》、《科学》发表的论文 |
800 |
SCI\SCIE、SSCI索引的论文 |
150\130 |
EI索引的期刊论文、国内权威性期刊论文 |
90 |
CSCD\CSSCI期刊及论文 |
80 |
国际期刊论文(SCI、SSCI、EI曾经索引过的国外期刊);EI索引的会议论文;ISHP、ISTP索引的论文(会议论文必须提供论文原件) |
70 |
中信所、北大、社科院核心期刊(刊期为双月刊及其以上,或月刊且不超过256页)论文;商洛学院学报发表并获奖或转载、摘录的论文 |
50 |
商洛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 |
40 |
中信所、北大、社科院核心期刊(刊期为半月刊及其以下,但页码不超过256页,或月刊超过256页)论文;本科院校学报,省级及其以上协会、学会所办专业学术期刊(刊期为双月刊及其以上;或月刊不超过256页)论文 |
30 |
本科院校学报(刊期为月刊且超过256页,或半月刊),党校、行政学院学报(刊期为双月刊及其以上)论文 |
20 |
其他国内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 |
国内公开发行报纸的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级\省部级\市 (厅)级 |
60\40\10 |
注:权威性期刊、核心期刊认定参见商院〔2009〕87号文件。
(三)著作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0)
表10 著作工作量计算标准
类 别 |
学时/万字 |
学术专著(一类出版社)编\编著\著 |
6\7\8 |
学术专著(二类出版社)编\编著\著 |
4\5\6 |
学术译著(一类出版社) |
6 |
学术译著(二类出版社) |
4 |
高等教材(一类出版社) |
6 |
高等教材(二类出版社) |
4 |
注:①出版社级别认定参见商院〔2009〕87号文件。②教材主编按实际编写内容所得科研工作量的1.5倍计算,教材副主编按实际编写内容所得科研工作量的1.1倍计算。
(四)专利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1)
表11 专利工作量计算标准
类 别 |
学时/项 |
发明专利受理 |
10 |
发明专利授权 |
70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40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20 |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申报时在科研处备案) |
30\10\5 |
注:我校署名为第二完成单位的专利,按30%计算工作量;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10%计算工作量。
(五)科技成果转让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2)
表12 科技成果转让工作量计算标准
类 别 |
学时/元(到账资金) |
科技成果转让 |
1/2000 |
注:工程设计、软件开发等按成果转让收益计算。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科研处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核定科研工作量,报学校审批。
(六)学术活动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3)
表13 学术活动工作量计算标准
活动类别 |
学时/次 |
主讲学术报告/讲座(校级) |
3 |
注:未在科研处备案的学术报告,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七)科技、教学成果奖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4)
表14 科技、教学成果奖工作量计算标准
级 别 |
学时/次 |
国家级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未获奖 |
800\600\500\400\100\20 |
省(部)级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未获奖 |
300\200\150\100\50\10 |
市(厅)级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
120\80\60\40 |
学校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 |
40\30\20\10 |
国家级优秀学术论文一等\二等\三等奖 |
50\40\30 |
省(部)级优秀学术论文一等\二等\三等奖 |
30\20\15 |
市(厅)级优秀学术论文一等\二等\三等奖 |
20\10\6 |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奖励申报前在科研处备案) |
50\30\20 |
注:①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出版基金等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科研成果奖等奖项;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市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市(厅)级政府部门定期颁发的相关科技成果奖等奖项。②优秀学术论文奖包括政府机构、专业学会、专业协会在全市及其以上范围内长期公开组织的评奖活动评选出来的优秀学术论文。③我校署名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奖,按30%计算工作量;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10%计算工作量。
(八)实践性成果工作量计算标准
1.文学创作类成果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5)
表15 文学创作类成果工作量计算标准
类别(或体裁) |
学时/篇(部) |
备注 |
国家级 |
省级 |
长篇小说 |
600 |
400 |
翻译作品按照同等工作量的60%计算 |
中篇小说、剧本 |
100 |
80 |
短篇小说、报告文学 |
60 |
40 |
诗歌、散文、小小说、杂文、小品、随笔等 |
50 |
30 |
作品集 |
6/万字 (一类出版社) |
4/万字 (二类出版社) |
出版社类别以商院〔2009〕87号相关认定为准 |
注:文学创作类成果的国家级是指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专业报刊发表,或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政协、共青团中央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全国性群团组织主办的各类报刊的文艺副刊栏目上发表的作品,或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省级是指在省文联、省作协主办的文学专业报刊上发表的作品,或在党和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级群团组织主办的各类报刊的文艺副刊栏目发表的作品,或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作品。
2.艺术创作类成果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6)
表16 艺术创作类成果工作量计算标准
类别(或体裁) |
学时/副(首或部) |
备注 |
国家级 |
省级 |
|
绘画(包括书法、摄影等) |
50 |
30 |
|
作词、作曲 |
50 |
30 |
作品集 |
200 (一类出版社) |
100 (二类出版社) |
出版社类别以商院〔2009〕87号相关认定为准 |
|
|
|
|
|
注:艺术创作类成果的国家级是指在文化部,中国文联、美协、书协、影协、音协等主办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或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政协、共青团中央等党和国家机关及全国性群团组织主办的各类报刊的文艺副刊栏目发表的作品,或入选中国美协、书协、影协、音协举办的相关展演作品,或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省级是指在文化厅,省文联、美协、书协、影协、音协等主办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或在由省委、省政府,党和国家机关所属部门及省级群团组织主办的专业报刊发表作品,或入选省美协、书协、影协、音协主办的相关展演作品,或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作品。
3.体育舞蹈类获奖成果的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7)
表17 体育舞蹈类获奖成果的工作量计算标准
获奖类别及等次 |
学时/次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3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5 |
市(厅)级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6 |
注:体育舞蹈类获奖成果的国家级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政协、共青团中央等党和国家机关,国家级群团组织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或演出中获奖的成果;省(部)级是指由党和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省委、省政府及省级群团组织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或演出中获奖的成果;市(厅)级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部门,市委、市政府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或演出中获奖的成果。
4.工程设计、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网页制作等获奖成果的工作量计算标准(表18)
表18 工程设计等获奖成果的工作量计算标准
获奖类别及等次 |
学时/次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3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5 |
市(厅)级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6 |
注:工程设计、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网页制作类获奖成果的国家级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政协、共青团中央等党和国家机关及全国性群团组织主办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成果;省(部)级是指由党和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级群团组织主办的各类相关比赛中获奖的成果;市(厅)级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部门,市委、市政府主办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成果。
5.文学、艺术作品必须署名商洛学院或有证据证明第一完成人为商洛学院在职职工,否则不计算工作量;合作完成的文学艺术作品只计第一完成人工作量。实践性成果奖指政府机构、专业学会、专业协会在全市及其以上范围内长期公开组织的评奖活动(比赛)中获得的奖励。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在校学生完成且获奖的艺术创作、体育舞蹈、工程设计、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网页制作等实践性成果的工作量计算按本条2、3、4款相关标准的1/2计算。指导教师必须有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的统计与使用
(一)科研工作量以年为计算单位,每年年初统计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量。若需要按半年使用的,按全年工作量的一半计算。
(二)科研工作量超出定额部分,可按超工作量计算,也可以跨年度在聘期内延后使用。
(三)科研工作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排队公布,并结合成果质量,按应考核人数5%的比例评选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当年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年终综合考核不得为优秀。
(四)被考核人员聘期内累计科研工作量达到相应岗位要求,并且完成《商洛学院各类各级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应该完成的科研任务(科研岗位任务按教师岗位任务对应,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实验室维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任务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务对应),聘期科研工作考核为合格。聘期内累计科研工作量达不到相应岗位要求,或未完成《商洛学院各类各级岗位说明书》中各类各级岗位规定的科研任务,聘期科研工作考核为不合格。主要从事行政工作而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人员,只要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聘期科研工作考核即为合格。
(五)已完成多项标志性科研成果(专利、专著、教材、课题、成果、奖励、作品等),或有重大预期成果而短期无法完成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时可以申请延期或免除。需要申请延期或免除科研工作考核者,由本人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为了保证重大课题的研究时间,灵活设置“科研岗位”,需要聘任到科研岗位的教师,每年年初由各部门向学校科研处、干部人事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纵向课题到账经费20万元、或横向课题到账经费80万元、或有重大预期成果可申请1个科研岗位。聘期均为1年。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置。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商洛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