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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城乡发展与管理工程系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2013-03-08 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发挥他们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以及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为了切实加强我系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学生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本系的院、系、班三级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指经过一定正式程序产生,在院、系、班级学生组织中担任职务,从事管理工作的学生。
第五条、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工作是确保学生干部质量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努力把品学兼优、能力强、有服务精神的学生选拔到学生干部队伍中来。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招聘、增选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系级学生干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举、任命或招聘等办法产生。班级学生干部一般由班级学生大会选举产生。新入校班级第一学期可由辅导员负责组成临时班级学生组织,第二学期以后再由班级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生党员应优先选拔和使用。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任免
第九条、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坚定,积极上进,品德优良,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工作踏实,富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具备所任职务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水平,语言文字水平和一定特长,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能团结和带领同学做好工作,共同进步。
3、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具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创新精神,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能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院、系和班级同学服务的先进集体。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
第十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达不到班级前50%者,或上学年有二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4、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学院、系和班级等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6、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所在学生组织(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和班委会);
2、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班团干部并报辅导员同意,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报系党总支组织批准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学生干部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未自动辞职的,由所在学生组织召开全委会讨论,按上述办法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系级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系级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系和班级等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3、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4、有参加院、系学生干部培训班的权利;
5、按学院规定享受其他应当享受的政治待遇。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传达和执行院、系有关决定;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五章、学生干部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在系党总支和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系学生干部考核由系党总支授权团组织负责,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核,并根据本条例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考核要建立工作考核档案,工作档案需记录学生干部的任职时间、工作表现、主要事迹、考核成绩等,由学生干部所在党支部和团组织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考核成绩每学期进行一次,在系和班范围内公布,并录入学生干部工作档案。考核内容:分为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表现和实绩、学习成绩等方面。学生干部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1、政治思想素质要求(20%):关心时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能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时间观念强,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2、工作表现和实绩要求(40%):自觉履行学生干部权利和义务,完成院、系党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口头表达、书面书写、社会交际以及创新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很高的工作热情,能够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对学生工作有突出贡献。
3、学习成绩要求(20%):各科成绩在“良”或者7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总排名前列50%以内。
4、360度考核(20%):院系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代表、学生党支部、团总支、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考核小组进行综合测评。代表随机产生。
5、对于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为院系争得荣誉的学生干部,可酌情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在推荐入党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可授予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荣获系级荣誉的学生干部可参评更高级别荣誉的评选。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受院或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一律免职,下学期内不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学生在受到处罚后,可向系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门申述。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系党总支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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